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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3-04-07 16:45:03 瀏覽量: 0

        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4號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已由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2年10月28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5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1日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2022年10月28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

        第四章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軍隊房屋、文物保護以及歷史建筑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法建筑的處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體系,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房屋安全常態化巡查制度,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以及危險房屋治理、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四條市、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的統一指導和綜合監督。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城市管理、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廣電和旅游、體育、民政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景區、養老和福利機構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履行相關安全責任。

        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平臺,與各有關部門實現信息互聯互通,提高對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為社會公眾查詢房屋安全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房屋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房屋安全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的主體責任意識和公共安全意識。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

        第七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房屋,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八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和依法批準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規定進行房屋(含建筑幕墻和外墻外保溫系統)安全檢查、維修養護工作,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三)按照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

        (四)按照規定對房屋進行檢測、鑒定,并對危險房屋采取治理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義務。

        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承擔房屋安全管理責任,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

        第九條房屋裝飾裝修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擅自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房屋裝飾裝修涉及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外立面,依法需要辦理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住宅裝飾裝修,涉及在樓面結構層開鑿、擴大洞口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開工前向房屋所在地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樓面結構變動許可。

        申請房屋樓面結構變動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確認權利的有效證明;

        (四)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房屋結構變動設計方案。

        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裝飾裝修涉及房屋樓面結構變動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許可決定內容進行施工,并經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驗收合格。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許可決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辦理登記,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物業服務人按照規定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報送登記情況。

        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巡查,及時勸阻、制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不辦理登記、拒絕或者阻礙物業服務人巡查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按照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四條農村宅基地自建房屋裝飾裝修,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負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和鑒定單位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誠信體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出現明顯異常情況的;

        (二)建筑幕墻或者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面板、連接構件或者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的;

        (三)房屋遭受臺風、洪澇、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損壞,需要繼續使用的;

        (四)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五)農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用于經營性活動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

        (六)改變原規劃、設計的要求或者依法批準的用途,改造為人員密集場所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鑒定的情形。

        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房屋存在應當委托鑒定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鑒定。緊急情況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房屋安全鑒定,鑒定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有第一款第三項情形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鑒定。

        第十七條進行地下設施、管線、樁基、深基坑、爆破以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施工,可能對周邊房屋造成損壞的,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開工前,應當委托開展施工對相鄰房屋影響鑒定。

        第十八條鑒定單位及其鑒定人員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客觀、真實反映房屋安全狀況。

        鑒定單位及其鑒定人員對出具的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的鑒定報告。

        第四章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

        第十九條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單位應當在向委托人出具鑒定報告的同時報告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并會同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

        第二十條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提出的意見和期限完成治理,消除危險;未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不具備使用條件的,不得居住或者用作生產經營場所。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絕或者怠于治理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相關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對危險房屋實施維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

        依法應當辦理規劃許可或者施工許可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無需辦理規劃許可或者施工許可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經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驗收合格后,在三日內報告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對危險房屋實施拆除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

        第二十二條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涉及區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無力承擔或者無法全部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十三條成片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優先納入城市更新或者改造范圍。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下列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一)對水、電供應和可燃氣體、液體輸送等危險源進行控制;

        (二)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交通管制;

        (三)利用或者破損相鄰的建(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損壞毗鄰的建(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組織人員撤離;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應急搶險造成他人合法權益損失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修復或者給予補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取得許可擅自施工或者超出許可范圍施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裝飾裝修開工前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后未及時報告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對物業服務企業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管理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不委托鑒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對個人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鑒定單位及其鑒定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對鑒定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鑒定人員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或者怠于治理危險房屋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執法事項,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的規定應當由其他執法主體實施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合作單位:江蘇建設工程監理管理系統南通國土資源南通市政招投標網南通市工程建設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南通市城鄉建設局江蘇省建設監理協會江蘇建設工程招投標網江蘇民防江蘇安全生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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